內容提要:水表抄讀后,什么時間可交納費用?
答:依據供、需雙方簽訂的《供用水合同》約定日期交納水費。未約定的,自抄表之日起7日內交納水費(每月20日至月底交納水費),未按規定時間交納水費的,可按應交水費每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滯納金(違約金)。
●水表無法正常抄讀,該如何處理?
答:因水表發生故障或者由于其他
水表抄讀后,什么時間可交納費用?
答:依據供、需雙方簽訂的《供用水合同》約定日期交納水費。未約定的,每月20日至月底交納水費,未按規定時間交納水費的,可按應交水費每日加收百分之一的滯納金(違約金)。
●水表無法正常抄讀,該如何處理?
答:因水表發生故障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無法抄表計量的,按前三個月平均用水量計收水費。
由于用戶責任造成無法抄表計量的,城市供水單位抄表人員應書面告知用戶復抄時間,抄表時間應方便用戶,用戶應當配合。
●城市供水設施的產權如何劃分?
答:城市供水設施產權劃分以供、需雙方簽訂的《供用水合同》約定執行。未約定的根據城市供水設施的產權以用戶注冊水表為界劃分,注冊水表及注冊水表以上部分,屬城市供水單位所有;注冊水表以下部分及表井屬使用單位所有。使用單位不得損壞,不得擅自改動。
●如何辦理退還水費?
答:(1)單位用戶水費收重,須持兩份水費發票原件及復印件、收據一份,到收費中心辦理。
(2)個人用戶退還水費須持兩份水費發票原件、復印件及用戶身份證,到收費中心辦理。
(3)預存款退費需帶用戶身份證及預存水費證明到收費中心辦理。
●用戶用水后欠費,多長時間可以暫停供水?
答:用戶應當按照《供用水合同》約定的時間交納水費。逾期未交納的,城市供水單位可按照合同約定,及相關法律規定收取滯納金(違約金)。無正當理由或特殊原因,連續兩個月不交水費的,城市供水單位應當提前10日通知用戶,按照規定暫停供水。用戶交納水費和滯納金(違約金)后,城市供水單位應依據《江西省城市供水管理辦法》規定,恢復供水。
●用戶如何辦理停止用水和終止用水手續?
答:城市公共供水用戶停止用水的,應當向城市公共供水單位申請辦理銷戶手續,結清所欠水費。
城市公共供水用戶終止用水的,應向城市公共供水單位辦理中止用水手續,結清所欠水費。
終止用水所需要恢復用水的,應到城市公共供水單位申請辦理復裝手續。終止用水超過一年未申請復裝的,按自動銷戶處理。
●用戶對水量突增有疑,怎樣處理?
答:用戶用水水量突增的主要原因有:
(1)室內漏水;用戶可將閥門關閉觀察水表是否走動,若迅速走動則有較大漏水,可檢查地面是否潮濕;若走動緩慢,則說明有小的漏點。
(2)表面至室外供水設施漏水;用戶可檢查過表之后用水設施是否出現漏點。
(3)有旁通水管;此情況在用戶不用水時,水表勻速轉動。
(4)懷疑水表計量失準;申請水表校驗。
●為什么總、分表之間會有差額?
答:總、分表差額的原因:
(1)總、分表因計量誤差,會造成一定差額,誤差在允許范圍內的,屬正常。
(2)管道設施發生的滲漏是造成差額的主要因素。因此,需通過對水表定期校驗或檢漏,發現問題及時更換水表或修漏,將差額控制在正常范圍內。
(3)供水企業注冊總表依據《吉安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》和《江西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》有關規定,不定期校驗;而用戶分戶表安裝使用后,未經校驗計量失準。
(4)使用線流等違法用水,使分戶表未計量,造成總表與分戶表的誤差。
●水表出現故障的原因是什么?
答:水表出現故障原因有:自身原因和外來因素。
自身原因:水表是機械儀表的一種,長期運轉使機械磨損,特別是下軸心和齒輪被磨損,造成間隙過大,翼輪與分水器相互碰撞阻力增加,造成水表故障;
外來因素:外來因素很多,其中主要原因是水中雜質進入水表后,使濾污網和分水器的進水孔被水中雜質堵塞,使水表走快、走慢、停走、表面發黑等,造成水表故障。
●用戶對注冊水表準確度有異議,怎樣處理?
答:城市用戶水表必須由法定的計量檢定機構按規定,定期周期檢定,水表快慢誤差率不得超過允許的誤差值。
城市供水用戶對注冊水表準確度有異議的,用戶可提出申請,經法定的計量檢定機構檢定,快慢誤差率不超過允許誤差率的,檢驗費用由用戶支付;超過允許誤差率的,檢驗費用由城市供水單位支付,并退還用戶的差額水費。
●什么情況下用水視為混合用水?混合用水如何計量?
答:兩種或兩種以上性質的用水,沒有分別安裝水表計量,共同使用一只貿易注冊水表計量的計量方式,稱為混合用水。
根據《吉安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》規定:生產、生活等混合用水,按其中的最高水價計收水費。
●為什么要進行周期換表?水表使用周期是什么?
答:依據《計量法》,為體現買賣公開、收費合理的原則,我公司必須對各類口徑在用水表制定定期更換的制度,以確保計量正確,避免水表計量失準。
具體周期為:DN15-DN20水表周期6年;DN40-DN50水表周期4年;DN80及以上水表周期2年。
●表井蓋經常丟失,供水企業有無解決的方法?
答:城市供水設施的產權以用戶注冊水表為界劃分。注冊水表及注冊水表以上部分,屬城市供水單位所有;注冊水表以下部分及表井屬使用單位所有。使用單位不得損壞,不得擅自改動。城市供水設施由產權所有者負責維修養護,確保完好、安全運行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負責監督檢查。
供水企業有義務督促用戶盡快配備表井蓋;鑒于表井蓋丟失嚴重,建議用戶配備復合表井蓋,懇請政府加大懲罰力度,對發現表井蓋存在缺損情況,請撥打供水服務熱線電話,供水企業會立即聯系產權單位處理。